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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178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为基本原则,以法治建设为主线,以推动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抓实抓好。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走在全国前列。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完善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推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统一备案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居(村)委会根据街道(乡镇)委托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各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社区资源,共享社区办公场所,确保每个街道(乡镇)注册登记1家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做好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二)鼓励支持发展。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力度,2020年底前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孵化网络“全覆盖”,重点培育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相关服务,简化登记程序。探索推动社区基金会建设。

(三)强化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公益项目,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与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依托社区平台,发挥社工专业优势,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落实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有关部门要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列入财政预算,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优先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落实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福彩公益金,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探索建立社会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创投机制;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品牌性社会组织重点扶持计划并推动实施。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落实相关人才优惠政策,畅通社会组织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通道。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配套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考试,提升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四、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登记审批部门审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估。依托行政许可效能监督平台,完善登记双告知及函告行业管理部门制度。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人员,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登记审查。登记审批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市民政部门要加快制定社会组织登记办法。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将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操作规程。落实发起人承诺制,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五、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谈话、推荐、监督、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制度,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向理事会述职制度。

(二)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组织税务登记,严格核查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

(三)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综合监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实际表现情况与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本领域社会组织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社保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2017年底前实现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2020年底前社会组织全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健全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五)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制定社会组织依法退出管理办法,完善并严格落实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名存实亡、不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依法实行年度清退。

(六)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继续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备案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我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地方标准,分类完善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发挥市、区、街道(乡镇)和行业协会商会“三级一面”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建立与司法部门诉调对接机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要将党的建设写入本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制度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普遍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落实《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试点,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脱钩任务。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规定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责不到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严肃追责。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各区党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要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登记审批部门要督促推动新成立社会组织同步组建党组织。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在社会组织中全面推行政治委员制度。落实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八、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市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修订《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制定天津市基金会换届规程地方标准。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配齐配强社会组织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区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工作力量不足的,可将基础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委托。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制定社会组织社工配备政策,各街道(乡镇)要配备23名社区社会组织专职社工(其中1名配备在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服务中心),纳入全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加快建设以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为中心,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的信息系统,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将社会组织政策、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办法,做好本领域的社会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2017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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