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 Tianjin EPI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及外省市在津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全力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我市环保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审核等工作;
(九)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环保产业技术、管理培训班;
(十)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四)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项条件;
(二)愿意为我市环保产业做贡献。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有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本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1日经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