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二、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7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三、会费缴纳办法
1.理事及会员单位应在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与我会联系办理缴纳新一年会费办理新会员证。
2.新会员入会需要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会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3.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账号:0302011209020197997